“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资格及形式审查

时间:2007-05-17浏览:3480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资格及形式审查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评审规则》制定。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和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对参赛作品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时须参照本细则执行。资格评判委员会依据本细则判定被质疑和投诉作品的资格是否有效。

 

一、关于资格审查

 

1.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院校)的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2.参赛作品可分为个人和集体申报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作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除填写集体作品名称外,还要注明一位学历最高的作者为集体项目的代表,集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本专科生作品、硕士研究生作品或博士研究生作品;

 

3.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仅限本专科学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

 

4.参赛作品涉及下述内容时,必须由申报单位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上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5.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申报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成果。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6.参赛作品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

 

7.每个学校选送参加全国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6件,每人只限报一件作品,其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总数的1/2件,研究生作品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1件,集体项目按学历最高者划分;

 

8.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中可包含被采用的为党政领导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做的各类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咨询报告,同时附上原件及采用单位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和有关鉴定材料。

 

二、关于形式审查

 

1.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含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共三大类。其中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制作投入较小,对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参赛学生须在作品申报书封面相应作品类别中划“√”。

 

2.作品申报书相应栏目须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签章确认。

 

3.作品申报书中B1表(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中的作品分类栏须由作者按作品的学术方向或所涉及的主要学科领域据实填写;B3表(科技发明制作)中的作品分类栏须由作者按作品的发明点和创新点所在类别据实填写。此栏如填写有误,将影响作品的最终成绩。

 

4.作品申报中的B3表(科技发明制作)必须附有研究报告,并提供图表、曲线、试验数据、原理结构图、外观图或照片,也可附鉴定证书和应用证书。

 

5.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每篇论文在8000字以内,每份调查报告在15000字以内。

 

    三、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竞赛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