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

时间:2018-04-20浏览:1243

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文件

 东大委〔201218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党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委、办,工会、团委:

现将新修订的《东南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

201238






东南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支部的建设,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的建设和管理党员的最基层单位,是团结和带领师生员工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把师生员工团结在党支部的周围,努力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为学校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即可成立党支部。以组织活动方便、有利于提高活动效果、充分发挥作用为原则,努力把党支部建在最基层单位。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研究室、课题组或学科方向等设置;机关、后勤、产业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等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班级或年级设置。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或专业接近的单位、班级或年级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五条  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两年。期满后应按时换届改选,届中如有委员缺额,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  坚持把学生党支部建在班上,努力实现本科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使大学生党支部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

积极探索研究生党支部设置的新方式,充分调动党员研究生导师参与研究生党支部建设的积极性,努力实现研究生党员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与研究生学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三章  党支部的领导班子建设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应推选优秀的学生党员担任书记或副书记。

第八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委员的配备要注意年龄梯次、知识结构和工作需要,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委员,不同职责的委员可以兼任。

第九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书记对党支部工作负主要责任,支部委员应认真执行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领导班子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思想素质、科学文化及业务素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增强党支部自主开展活动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把支委会建设成为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团结战斗、积极进取的领导集体。

第四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工作任务,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协调好本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支持并指导工会和共青团开展工作,做好团结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营造健康、积极的氛围,带领广大同学不断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是党联系离退休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根据离退休党员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使离退休党员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

(三)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支持离退休党员自愿量力地发挥作用,特别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四)经常了解、听取并及时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使党员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胸怀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支部的纯洁性和战斗性。

第十七条 做好党员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与管理、党员统计及档案管理、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工作。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 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十九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和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注重在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六章  党支部的生活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生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合实际、注重实效,力求规范、便于操作,继承传统、探索创新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支部的生活是指党支部各种活动,包括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民主生活会、党内选举、党课、党内报告、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以及党内的其他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支部的组织生活是党支部生活的一部分,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渠道,主要包括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党支部要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努力探索和创新组织生活形式,增强党支部的活力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生活的内容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本支部的工作计划,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结合党支部近一时期的具体工作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生活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党的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党小组会应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召开次数。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校级和基层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并参加班子和党支部双重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党支部生活考勤制度。党员要自觉参加党支部生活,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补课;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不参加党支部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提出批评并进行补课。

第二十八条  要统一使用党委组织部印制的《党支部工作登记本》和《党支部生活记录本》,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九条  对于年老体弱或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党支部应从生活上、政治上关心他们,听取他们的意见,解决他们的困难,并视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与他们保持密切的联系。

第三十条  流动党员参加党支部生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进行。

第七章  党支部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委、基层党组织、党支部三者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实行校级党员领导分工联系基层党组织,基层单位党员领导分工联系党支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创新的做法和经验。重视对党支部书记的培养,以学习、培训、参加事务管理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党支部情况的调查研究,每年对党支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基层党组织对党支部工作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题词:党支部  条例  通知

抄送: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南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23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