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江苏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及动态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为定量评测、定性分析与民主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困生、比较贫困生和一般贫困生三个标准。具体分类标准和分类条件如下:
东南大学特困生、比较贫困生、一般贫困生申请标准
类 别 | 申请标准 | 条 件 类 别 | 申请条件 |
特困生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特困生: 1、具备一个A类条件; 2、具备两个B类条件; 3、具备三个C类条件。 |
A 类 | A1、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具备一个B类或C类条件(B1或B2除外); A2、孤儿且无“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 A3、除本人外,有2个以上(含)高中以上(含)学生在读,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A4、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并且具备一个B类条件(B3除外); A5、军烈属、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A6、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
比较 贫困生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比较贫困生: 1、具备一个B类条件; 2、具备两个C类条件。 |
B 类 | B1、父亲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B2、母亲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B3、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并且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对贫困线”或具备一个C类条件(C6、C7除外); B4、除本人外,有1个以上(含)高中以上(含)学生在读,或2个(含)初中以上(含)学生在读,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B5、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及艰苦边远地区家庭子女。 |
一般 贫困生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一般贫困生: 具备一个C类条件或不具备任何分类条件的,但确实家庭经济困难的。 |
C 类 | C1、父亲长期患病; C2、母亲长期患病; C3、除父母外,其他家人患重病; C4、家庭人口在5人以上(不含已婚及已工作子女),或除本人外,1个以上(含)学生在读初中以上(含)学校; C5、父母年龄均在60岁以上(含),缺少劳动力或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C6、父母离异,未再婚,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C7、单亲,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C8、孤儿,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 |
不具备任何分类条件的,但确实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院(系)提供已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材料作为参考,并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最终认定。 | |||
注释 | 1、有“固定收入亲友”不含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对贫困线”的65岁以上老人。对于“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的孤儿,将其亲友视为家人,参照分类条件及标准进行分类。 2、“长期患病”指所患疾病需1年以上时间持续治疗,且开销较大。需学生提供患病证明等相关材料。 3、“患重病”指所患疾病至少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开销占据家庭年收入大部分比例或超出家庭年收入。需学生提供患病证明等相关材料。 4、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及边远地区的界定标准参见当地具体政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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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批工作;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全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学生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与推荐工作。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牵头,学办主任及各年级辅导员、院(系)学生会负责人员等组成;学生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级班委会牵头,及班级班会推选的2至3名同学组成。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须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东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附件2),并提交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或所在年级辅导员。
(二)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讨论确定: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或辅导员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结合本办法,初步确定本班特困生、比较贫困生和一般贫困生,并确定推荐名单,提交院(系)审核。
(三)院(系)审核: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上报的推荐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院(系)的特困生、比较贫困生和一般贫困生,并向全院(系)公示5个工作日,如果公示期间有异议,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建立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院(系)直接提名:院(系)辅导员可以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直接提名,报送本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所报特困生、比较贫困生和一般贫困生名单,结合《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东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讨论、认定和审批,并向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有异议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回答。公示期过后,确定本学年最终特困生、比较贫困生和一般贫困生名单,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生活中开销支出明显超出学生基本保障标准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资助资格。
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
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对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老生,由院(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家庭经济情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东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进行评议、认定。各学院(系)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建立起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更新贫困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院(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定期通过一卡通消费情况,了解学生在校生活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过度消费,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南大学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东南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东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