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的补充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文件精神,在原《东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234号文件)基础上,现就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我校学期工作安排,自2017年秋学期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每学年按12个月发放调整为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发放时间:9月到12月,次年的1月到6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年资助标准不变。
在学校规定的资助期限内,研究生自结束学籍(包括毕业、结业、退学等情况)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助学金。出国或出境六个月以上研究生、休学研究生,暂停发放助学金,回校报到、恢复入学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助学金,并累计计算该部分研究生的资助年限,总的资助年限不超过规定的资助期限。停发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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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校财务处 |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印发日期2017年6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