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7〕205号
学习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东南大学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升本科生国际化视野,促进学生跨文化交流,特设立东南大学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并制定《东南大学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17年7月3日
(主动公开)
东南大学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学习专项
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东南大学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升本科生国际化视野,促进学生跨文化交流,特设立东南大学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程序,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本项奖学金评选。
第二条 交流学习身份为本科插班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第三条 交流形式为赴国外进行课程学习、毕业设计、医学实习等,并应修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对于赴世界一流大学交流学习的优秀本科生,学校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于家庭贫困学生,学校将相应提高奖励力度。
第二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身心健
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申请人出国交流学习期间应为东南大学全日制在籍在
校本科生;
(三)学习成绩优异,外语成绩符合国外大学要求;
(四)对于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条件的,应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如未获得资助的可申请本项奖学金资助,择优录取。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审
第七条 学校设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教务处、相关部处负责人、院(系)教师及学生代表担任。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外大学录取通知或邀请函(家庭贫困生须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学院签署推荐意见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提交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
(二)学校评审委员会按照当年学校奖学金指标数确定奖励人数和等级,根据学生综合素质、出国交流学习计划等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教务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名单。
第四章 奖学金管理
第九条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东南大学学生赴国外交流学习承诺书》有关约定,并向学校提交书面留学总结报告。
第十条 获奖学生若违反我校本科生出国交流学习相关规定,例如在外期间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不合格,擅自提前回国或逾期不归等,将被中止资助并须退回所得奖学金。
第十一条 获奖学生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回国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获批提前回国的学生须按财务规定相应退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十二条 留学期间,不得赴第三国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有义务作为学校国际交流项目宣传员,分享出国交流学习准备与学习经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每人仅可获得一次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学习奖学金。
第十五条 当年已经获得其他国际交流资助的学生及赴港澳台地区交流的学生,不得申请本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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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