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学院二级教代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沈如达发布时间:2018-04-20浏览次数:1256

东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



东大信息党字[2016]02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东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63日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首届二级教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

                     201663


东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东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依法依规治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依据《东南大学二级教代会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大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与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学院教代会接受校工会和校教代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院发展规划、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及有关“三重一大”情况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有关重要管理规定的制定或修改;审议通过学院提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院务公开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学院党政和工会商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行政负责人每年至少向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依规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学院发展献计出力。

第三章代表

第七条凡与学校或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学院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院教代会代表。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在学院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调离学院、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经学院教代会同意后由原学科组按程序补选。

第八条代表的产生:各学科组在党支部领导和工会组织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8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学院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学院教代会当然代表,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学科组选举。

第九条代表的比例:学院教代会代表数占学院正式教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为20%左右。

第十条学院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一条学院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学院教代会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学院教代会决议进行询问;有权通过学院教代会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工会和学校教代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院教代会决议,完成学院教代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向学院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学院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学院党政领导、学科组主要负责人、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大会。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学院教代会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院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和工会领导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院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或通过邮件征集全体代表意见,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为有效,并向当年度代表大会报告。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学院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由学院工会提出建议,提交学院党政工同意后确定。对于提请教代会表决的议题,可根据议题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学院召开教代会,须事先就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应成立由学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行政、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学院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教代会工作委员会作为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

(一)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意见,提出开会的方案;

(三)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办理情况;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教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院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附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教代会审议通过。

报学校工会核准后,由学院党委发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