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流动助教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6-05浏览次数:9003

东南大学流动助教管理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要求,结合《东南大学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实施意见》(东大委[2005]74号),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学生辅导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本科毕业生,通过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的形式(流动助教)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条  每年流动助教的名额,由党委学工部根据全校学生工作队伍的实际需求,在征求院(系)意见的基础上,报人事处审核确定。


第三条  党委学工部负责组织成立东南大学流动助教选拔考核小组,统一协调选拔、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研工部、校团委、纪委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院(系)根据学校每年的相关工作安排,负责宣传、动员和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人选推荐到学校,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核。  


第五条  流动助教推荐条件:  
 1、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政治立场坚定,热爱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祖国,坚决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学习成绩:前三年(五年制为前四年)的必修、限选课成绩名列专业前茅(成绩排名必须在各专业的前30%),原则上无不及格及重修课程,英语水平要求达到CET-6通过或CET-4在75分以上,2005年6月以后CET-6在430分以上或CET-4在520分以上,小语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组织管理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热爱学生工作,在校期间有过担任班长、团支部书记以上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经验。  
4、身体健康并达到体育教学基本要求。


第六条  经过考核择优录取的流动助教名单经公示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后,流动助教与校人才交流中心签订有关协议。党委学工部可在全校范围内调配使用选留人员。  


第七条  已由学校确定的流动助教不得参加当年的毕业生择业和其他的研究生入学考试。


第八条  流动助教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工作期间必须按照工作职责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学生工作任务,由所在单位和党委学工部对其进行全面管理。工作有严重违纪现象者或工作态度不端正而造成重大工作失误者,学校有权取消其攻读硕士学位的入学资格,令其自主择业。  


第九条  流动助教工作第一年,不得选修任何研究生课程,第二年每学期可以选修一门公共课程。


第十条  流动助教工作期间,享受学校在职人员的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流动助教工作两年期满后,须由所在单位和党委学工部做出工作鉴定和业绩考核,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取消其攻读硕士学位的入学资格,令其自主择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