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研究生】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发布者:王小仟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931

个人申请表.xlsx

附件4:花名册样表(不要改格式和字体).xls

注意事项:
1.花名册不要改格式和字体。10月26日之前电子版以“求职创业补贴_学号_姓名”命名发给辅导员。本科生发给贺老师hzr@seu.edu.cn,研究生发给王老师244221405@qq.com

2.学生需交纸质材料:个人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身份证明材料(低保证明或贷款合同等);
3.所有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分开装订(原件材料订一起,复印材料订一起),低保证明和贷款合同等身份证明材料都要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等省里审核完成后退还给学生,复印件放就业办留存,下一步审计还要检查。10月26日之前将纸质材料按要求提交给辅导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江

  

苏人社发〔2017380

  


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18届起,求职补贴发放对象调整为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技工院校高级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下同)、本省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下同)、外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下同)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年度毕业生。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二、发放标准

2018 届毕业生求职创业继续沿用1500/人的补贴标准。部省属高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属高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市县财政安排。

三、申领发放程序

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于近年来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数增长较快,对审核发放时间作适当调整。

(一)组织申报。各院校应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11月底前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申请补贴。由毕业生自愿填写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毕业生个人留存一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学籍证明可由院校学籍管理部门统一出具并盖章)、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低保家庭毕业生的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91日后开具的有效)、残疾毕业生的残疾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毕业学年或申贷学年覆盖毕业学年的助学贷款合同(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毕业生可只提供合同复印件,由院校提供加盖公章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到款页面截图纸质材料)、本省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毕业生的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建档立卡本省低收入农户家庭相关材料(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外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的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材料(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特困人员毕业生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二)院校审核。各院校对毕业生的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确定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校园内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院校汇总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附件3,以下简称花名册),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12月底前(2018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可延期至201818日)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个人申请表、学籍证明、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报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花名册须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人社部门审核。各地人社部门于毕业年度的131日前对院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核后的材料报送。

1.对审核通过的部省属高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由当地人社部门将相关申请材料退还院校。毕业年度的210日前,部省属高校(特殊教育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将审核后的申请表和花名册报送省教育厅汇总,部省属技工院校将审核后的申请表和花名册报送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汇总。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于毕业年度的310前填写省级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省财政厅复核。

2.对审核通过的市县属院校,由市县人社部门填写市县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附件5),连同申请表和花名册送市县财政部门。

3.市县人社部门在审核工作完成后,应于毕业年度的215日前,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统计表(附件6),并将纸质和电子版统计表连同审定符合补贴条件毕业生的花名册电子版报送省人社厅就业管理中心。

(五)资金拨付。

求职创业补贴应于毕业年度531日前发放到位,拨付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1.省级拨款程序如下:

1)省属高校的求职创业补贴由省财政厅以指标形式拨付高校,高校应在收到省级资金下拨指标(文件)后,及时在预算执行系统中编制月度计划,计划下达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2)部属高校、民办高校及独立学院的求职创业补贴由省财政厅以指标形式拨付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在预算执行系统中编制月度计划,计划下达后拨付至各院校,再由各院校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3)部省属技工院校的求职创业补贴由省财政厅以指标形式拨付至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在预算执行系统中编制月度计划,计划下达后拨付至各院校,再由各院校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省财政厅于毕业年度的410前将指标拨付至省属高校、教育厅和人社厅。省属高校、教育厅和人社厅应及时编制4月或5月份计划,确保求职创业补贴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到位。

2、市县属院校的求职创业补贴拨款程序由市县确定。

四、材料留存

省级负担补贴资金的院校,个人补贴申请表原件,身份证、学籍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院校留存,院校补贴申请表及花名册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分别留存;市县属院校,相关材料的留存主体由市县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审批。各院校、地方人社部门应加强求职创业补贴的审核审批,对照文件要求认真核对相关材料、信息,严禁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对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予以惩戒,人社部门将把有关信息提交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个人信用系统予以惩戒,院校将毕业生不良记录记入申请人学籍;对院校、部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严控序时进度。各院校、人社、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求职创业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确保毕业生及时享受补贴政策。当届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当期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未在531日前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的院校,将予以通报。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84号)、《关于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88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38 号)同时废止。

省级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人社厅就管中心:崔浩,联系电话:025-83233811

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郭毅,联系电话:025-83276048

省教育厅:张泉,联系电话:025-83335737

省财政厅:王智,联系电话:025-83633143

  

附件:1.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

2.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3.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

4.省级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

5.市县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

6.求职创业补贴统计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