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届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1-24浏览次数:1215

各院(系):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号)有关规定,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本科生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按实际的学费和贷款金额计算),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具体要求详见通知,报送截止时间:12月13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11.23

      请符合条件的同学12月4日前准备好相关材料,联系学办顾老师:电话025-52090830,地址:桃园三舍西辅楼2楼。

附件一:详细通知http://radio.seu.edu.cn/upfiles/files/201611/24140724.doc

附件二:具体材料http://radio.seu.edu.cn/upfiles/files/201611/24140736.rar